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二)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招標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招標。采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
可以依法自行組織開展招標活動:
(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規模和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第十一條 采購人確定的采購需求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的規定。采購需求的內容應當完整、明確,主要包括:
(一)采購標的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
(二)采購標的所要實現的功能或目標,以及需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三)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節能環保、技術規格、服務標準等性能要求;
(四)采購標的的物理特性,如尺寸、顏色、標志等要求;
(五)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執行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售后服務要求;
(六)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
(七)采購標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第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十三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
(二)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
(三)采購人書面推薦。
采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的,其總數不得少于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隨機抽取是指采購人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投標人。采購人隨機抽取投標人時,應當有不少于兩名的本單位相關人員在場監督,并形成書面記錄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